车祸后不放警示标志 结果后车撞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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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 发生车祸后未放置警示标志,结果又酿成一起车祸。近日,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1年1月30日凌晨,朱某驾驶小型越野车搭载李某(车主)在路上行驶,因超速不慎将横穿马路的行人陈某撞倒。第一次事故发生后,朱某虽拨打了120,但未在伤者倒地来车方向设置任何警示标志。结果10分钟后,刘某驾驶小型轿车经过事故地点时,碰撞到已受伤陈某,造成陈某再次受伤。

    经鉴定,两次事故导致陈某身体有三处构成九级伤残,另有三处构成十级伤残。

    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中,朱某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李某、刘某负次要责任。因索要赔偿事宜多次沟通未果,陈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后,朱某未在后方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再次发生事故,虽将原告积极送往医院,但存在逃逸行为,其过错程度较大,酌情认定其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刘某驾驶车辆忽视行车安全造成二次事故,酌情认定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李某作为车主纵容朱某驾驶车辆,酌情认定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陈某未确保安全横穿道路有过错,酌情认定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最终,朱某、刘某、李某被依法判决向陈某支付赔偿款共计59万余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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