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离婚协议究竟哪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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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 两人在协议离婚过程中签订了不止一份离婚协议,那么多份离婚协议效力该如何认定?近日,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离婚纠纷案。

    据了解,2013年匡女士和凌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购房向开发商支付了30万元诚意金。2017年6月,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商签订了第一份《离婚协议》,就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做出详细约定。同年11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签署了第二份离婚协议并提交备案,但未对30万购房款进行约定,自此离婚。

    2018年,因某地产公司项目搁置,地产公司将双方2013年预交的购房诚意金及利息返还给了凌先生,匡女士知情后要求分割该款项,但凌先生以离婚时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为由,拒绝了匡女士的请求。匡女士为维护自身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分割上述款项。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关于购房诚意金及利息的认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某地产公司支付了30万元购房诚意金,该笔款项在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存款转化而来的共同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除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外还应当具备登记离婚这一形式要件。本案中,虽然第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无其他未分配和有争议资产”,但分割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办理离婚登记,故当时该分割协议尚未发生效力。后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1月在民政局重新签订了第二份《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该协议书成立并生效。协议书中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有价证券。。。归各自所有”“未尽事宜协商解决”等,上述内容实质上变更了第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所以双方的离婚财产分割应当以第二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由于第二份《离婚协议书》中并未就购房诚意金进行分割,故对于原告请求平均分割购房诚意金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凌先生向匡女士支付15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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