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 近日,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罗某被判决赔偿原告小王各项损失4.2万余元;被告老罗对上述金额承担补充责任。
据悉,老罗拥有一辆拖拉机,该拖拉机未购买机动车交强险及其他保险,未进行年检,且已达到报废程度。2019年5月,当时13岁的小王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在路上行驶,遇到相对方向驾驶上述拖拉机的罗某(老罗之子),双方会车时,由于罗某驾驶拖拉机未提前靠右行驶,加之小王遇险避让措施不当,导致电动车与拖拉机的左后车轮相撞,致使小王受伤。
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复核认定,罗某承担主要责任,小王承担次要责任。事后,双方就赔偿事项未达成一致,遂小王将罗某、老罗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承担主要责任,小王承担次要责任,且经复核维持。根据原、被告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罗某对小王损失承担70%的责任,原告小王对自身损失应承担30%的责任。老罗作为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在车辆未年检且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程度下,未对该车辆进行依法处置,且对小罗驾驶该机动车存在一定的管理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