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但有的借款却不受法律保护。近日,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的诉讼请求遭驳回。
据悉,王某与尹某系好友。2019年1月,王某在某酒吧电梯口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被公安民警带走调查。王某欲托关系免于行政处罚,便找尹某替他垫付疏通关系的资金。在明知借款用途的情况下,尹某当天向案外人转款4万元用于疏通关系。第二日,公安局依法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
2020年5月,尹某要求王某偿还借款,但王某认为其未收到借款,亦不认识尹某所托之人,且从行政处罚结果来看,其所托之事并未办理,因此不负有还款义务。尹某多次催要借款未果,遂向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经查,尹某作为出借人事先知道王某借款用于找关系来逃脱法律制裁,显然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但尹某仍提供借款,因此尹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外,针对本案中存在托关系来逃脱法律制裁的违法行为,天元区人民法院已将相关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