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拳”行动再次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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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易蓉 通讯员/彭庆庭 实习生/谭双

    今年以来,我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查办了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案件。8月23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第2期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

    使用未经检验的燃气管道

    2023年3月1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株洲某燃气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该公司有两个中压燃气管道工程,输送介质为天然气,均属于特种设备压力管道,但直至竣工,该工程在未经特检机构监督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的情况下便送气置换投入使用,存在较严重的安全隐患。

    经执法人员介入调查后,当事人已于2023年3月完成两个管道工程监督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并取得了《压力管道施工监督检验报告》。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50000元。

    【案例2】

    对不安全的气瓶进行充装

    2023年4月19日,攸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负责人未严格执行气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70瓶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及390瓶未经检验的气瓶进行了工业气体充装,气体充装前未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和记录。

    经执法人员介入调查并教育后,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将未经检验的气瓶送往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将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送往相关机构进行报废处理。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80000元。

    【案例3】

    医疗美容多项违法

    2023年2月20日,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芦淞区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存在多项违法行为。

    经查,该公司负责人发布广告中有“剖宫产疤痕修复超减张缝合术”专利技术字样,但该技术并非专利技术且未开展过此项服务;公司发布含有“75%的色斑问题,陷入恶性反复”“安全可靠”“1次治疗,优化改善度高达95%”内容的广告,这与广告审查机关审查通过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当事人购进、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2台激光脱毛仪,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建立相关记录制度等行为等。

    市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相关仪器和药品,并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共计罚款87063元。

    【案例4】

    发布违法广告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3年2月17日,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企业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经查,2022年3月,当事人委托株洲市某广告制作中心设计并制作店堂牌匾广告,广告内容含有“占据中国电影制片业的绝对优势地位”“拥有中国最完善、最强大的影片发行网络和渠道”“拥有中国唯一的国外影片的进口权和发行权”。当月,株洲市某广告制作中心将该广告安装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大厅门口予以发布。案件调查后,当事人将上述广告予以撤除。

    另查,自2021年2月份以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提供3D电影放映服务不再向购票观影的消费者提供免费的3D眼镜,并在营业大厅设置电子显示屏及店堂牌匾告示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发布违法广告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0元。

    【案例5】

    违法使用烟草制品名称的广告图片

    2023年3月28日,醴陵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发货销售的 “和之味”槟榔外包装袋右上角张贴一张印刷有““惊爆价只卖40元 狂中现金消费券”“‘和气生财’卷烟+条装黄‘芙蓉王’卷烟图片”内容的宣传广告图片。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3月23日起,在醴陵地区为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和之味”包装袋槟榔从事有奖销售广告推销活动。为拉动槟榔消费,当事人要求槟榔生产企业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含有烟草制品名称的广告图片张贴在 “和之味”槟榔外包装袋上。

    上述行为构成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15000元。

    【案例6】

    搭售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

    2023年5月4日,有市民投诉在醴陵市某餐饮店使用龙虾券被要求搭售其他商品。5月6日,醴陵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涉事餐饮店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3日在抖音平台发布“醴陵某牛肉火锅店特色卤虾4斤”活动,活动标示每份“特色卤虾4斤”原价为160元,现秒杀价为58元。购买页面明示的购买须知中未告知享受该优惠有其他附加条件,但实际在使用该优惠券时,店内工作人员称必须消费店内的火锅锅底和牛肉,否则不能单独享受销售优惠。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搭售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醴陵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7】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2023年1月3日,攸县市场监管局接攸县公安局案件线索移送称,攸县某卫浴店涉嫌从广东省江门市某有限公司购进假冒“益高”注册商标的卫浴产品在攸县销售。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至2022年5月,分4次从广东省鹤山市某卫浴器材厂处选购了26套水龙头、花洒等卫浴产品,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佛山市南海益高卫浴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当事人擅自在其采购的26套卫浴产品上打印上“EAGO”商标图案,并在外包装纸盒上加贴“EAGO”内容、名称及型号信息的标签,以加价400%对外销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攸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EAG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处罚款180000元。

    【案例9】

    对商品的用户评价有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2023年3月31日,株洲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网络监测发现,天元区某餐饮公司涉嫌通过“好评返现”的方式对其商品的用户评价有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3月开始,为增加用户好评、提高商品销量,印制了“好评返现”卡片,将卡片随外卖放进包装袋,部分顾客会按照卡片上的提示在美团平台上对当事人店铺给予五星好评,当事人收到好评后会给顾客发送2元红包。截至2023年4月14日,共返2元现金红包12个,共计2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3000元。

    【案例8】

    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

    2023年3月13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线索称,株洲某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的情况下,于2023年2月下旬开始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等经营活动,并将印制“高价回收各种报废汽车”等内容的不干胶贴在经营场所进行宣传。案发时,当事人共计回收4台报废机动车。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违法行为,被处罚款5000元。

    【案例10】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2023年4月21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反食品浪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株洲市某土菜馆负责人经营场所未张贴或者摆放防止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被市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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