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自己公司签的员工 竟也要支付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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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 近日,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被告醴陵市某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术公司”)被判决向原告杨某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合计23万余元,并解除与杨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2021年3月,杨某入职了醴陵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案外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担任销售和舞蹈老师职务。同月,文化公司与杨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2021年6月,杨某受文化公司指派到醴陵市某小学参加活动。杨某在上台表演节目的过程中,舞台上的大型电子显示屏突然倒塌压到杨某身上,导致杨某受伤,杨某受伤后被送医救治。经鉴定,杨某所受伤害为工伤,伤情构成七级伤残,并且杨某的身体因伤残不能再从事舞蹈工作。

    去年3月,杨某在医院进行了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3.8万余元,胸腰椎固定支具费1475元。但在此之前,2021年9月艺术公司成立并接手了文化公司的资产、业务、员工、学员、债权债务等。艺术公司接手后,文化公司随即停业并注销了工商登记。另外,杨某发生事故后,再未到艺术公司上班,艺术公司也未向杨某发放工资。

    事后杨某认为,艺术公司承接了文化公司的权利义务和财产,自己因为身体伤残不能再从事舞蹈工作,应与艺术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且艺术公司应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于是,杨某将艺术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由于艺术公司承继了文化公司的债权债务,且艺术公司和文化公司均未为杨某购买工伤保险,所以艺术公司依法负有向杨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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