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违停遇上高空坠物 这个锅谁来背?

  • 上一篇
  • 下一篇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 通讯员/谢燕) 近日,渌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被告某公司被依法判决向原告陈女士赔偿10.8万余元。

    1月,原告陈女士将自己的红色奔驰小车停在了马路边(车辆停放地点位于公交站旁,属于违法停车),之后便下车去附近店里取东西了,但当她回来取车的时候却被看到的一幕吓呆了。原来陈女士离开的这段时间里,她的车辆被附近被告公司大楼外墙上坠落的废旧铁质油烟管道击中,致使该车辆的车顶、A柱、前挡风玻璃、右前门、引擎盖、右后视镜、前保险杠等多部位均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

    随后,陈女士的车辆被送往4S店定损,维修费用合计高达10.8万余元。因陈女士未能与被告公司达成一致意见,陈女士无奈将被告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司大楼外墙上坠落的废旧铁质油烟管道击中陈女士暂时停放在其办公大楼附近马路边的车辆,导致该车辆损坏造成财产损失,被告公司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陈女士虽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但有关规定立法目的在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案涉事故的发生是因为被告公司未尽到对其房屋及设施的妥善管理、维护之责任所致,陈女士违法停车的行为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所以陈女士违法停车的行为对此事故造成的损失无过错。

    相关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对物件的脱落、坠落没有过错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要求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要履行严格的责任,对具有安全隐患的物品进行严格的管理。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