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以来,全市首例侵犯著作权罪案。被告人袁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袁某甲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2019年,被告人袁某、袁某甲(父女关系)共谋从网上下载电子书籍、文字作品,打印、装订成盗版书籍对外销售以牟利。同年,袁某从网上购买了三套营业执照和出版经营许可证后,在某电商平台App上注册并开设了“易学阁”“道教文化”“道医易”三个书店店铺,用于销售盗版书籍。
在上述三个店铺运营过程中,袁某负责从各大网络电商平台上购买或下载电子书籍以及网店运营等工作。袁某甲负责采购原材料、打印、制作书籍、发货等工作。据统计袁某、袁某甲签收、售卖书籍6.1万余册,其中侵犯他人有著作权的书籍共计销售数量1.5万余册,违法所得3.9万余元,涉案复制品数量共计1.8万余张。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袁某、袁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复制品数量远超2500张(份),属于刑法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法官提醒
“本案中被告人就认为,自己是花钱买了电子版,卖的是自己花钱买来的东西,以为这不构成犯罪。”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本案中两被告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获得了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可以复制发行其作品,其经营的文印店也没有出版资质,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的构罪要素,且情节特别严重,所以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