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违规进口酒 索赔人却败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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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 近日,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职业打假人冯某向被告商家索要10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请遭到了驳回。

    进口酒无中文标签,职业打假人索10倍赔偿

    据了解,去年11月冯某在某电商平台被告商家开设的网店中分数次购买了6瓶日本进口酒,一共实付款3800余元。事后冯某申请了退货,退货时被告商家明确询问冯某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冯某予以了否认。冯某仅以“七天无理由退货”为由申请退货,于是被告商家将货款退至了冯某的账户。之后,去年12月冯某突然再次联系被告商家,要求被告商家赔偿其所购买的酒品价款十倍金额。

    “我拒绝索赔行为后,第二天就被起诉到了法院。”被告商家表示,明显冯某为此准备多时,且对流程、时间掌握十分熟练,其并非是为生活消费目的的消费者,而是以牟利为主要动机。而冯某则表示,该日本进口酒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标准,属于不安全食品,主张被告商家以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后,冯某将被告商家起诉到了法院。

    另外经审理查明,冯某收到的涉案日本进口酒外包装盒及酒瓶只有日文标签,未标注中文标签。

    法院:冯某明显与一般消费者有别

    法院审理认为,只有消费者方可作为适格主体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本案中,冯某在其他法院有十多起涉及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在天元区人民法院亦因为在同一商家购买了相似商品进行了请求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起诉。结合冯某在与被告商家的聊天记录相关内容,可以证明冯某具有足够分辨安全食品的知识和技巧,其在短时间内多次、成规模购买不合格商品并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明显与一般消费者有别。因此不应将冯某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食品的消费者,其不能获得惩罚性赔偿。

    相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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