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无小事3起案例敲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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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 安全才是最大的效益。近日,为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清剿”行动,醴陵市人民法院公布了3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典型案例。

    案例1

    去年10月4日晚,被告人陈某伙同被告人吴某立、吴某谷、江某良、瞿某来在李畋镇一废弃房屋中非法制造狗尾草烟花药饼子。当日23时许,醴陵市李畋镇政府工作人员发现非法生产后报警。

    随后,醴陵市公安局3名民警和多名辅警着警服赶到现场,将陈某等5人抓获,并在现场查获、扣押狗尾草烟花半成品57505根、药物4桶。经检验,上述狗尾草烟花半成品及药物均为烟火药制品,烟火药总含量为481.58公斤。在民警查处过程中,陈某拒不配合,暴力抗拒执法,袭击执行职务的民警,造成2名民警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无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陈某、吴某谷、吴某立、瞿某来、江某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制造烟火药制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最终依法判决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吴某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吴某立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瞿某来有期徒刑一年;江某良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2

    去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吴某山在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等证件的情况下,在醴陵市李畋镇一废旧厂房内非法制造狗尾草烟花半成品。去年5月23日,该废旧厂房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现场查获狗尾草烟花半成品79800根、混合好的药物61.31公斤。经检验,上述狗尾草烟花半成品及混合好的药物均为烟火药制品,烟火药总含量为145.1公斤。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山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制造烟火药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吴某山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3

    2021年12月,被告人李某够在其位于醴陵市左权镇家中二楼加工(贴纸)并储存狗尾草烟花,加工材料及狗尾草烟花半成品均由他人提供。去年3月29日,醴陵市公安局民警在李某够家中查获并扣押狗尾草烟花成品40092根。经检验,上述狗尾草烟花成品为烟火药制品,烟火药总含量为58.1334公斤。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够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明知是爆炸物而非法储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李某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提醒

    据醴陵市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烟火药制品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爆炸物,任何单位、个人在未办理相关证件的情况下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烟火药制品均系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引发火灾、发生爆炸等事故,极易造成灾难性后果,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积极向当地政府或者公安、应急等部门举报涉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将根据查处的性质、规模和数量给予第一举报人1000元至30万元现金奖励,其中举报涉及裸露药物非法生产、储存、运输的奖励1万元以上,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公安报警电话110,安全生产举报热线1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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