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销售“不老药”,消费者获“退一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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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的需求越来越高,一种主要成分包含烟酰胺单核苷酸(NMN)的“不老药”成为保健品市场的“新贵”。近日,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为销售“不老药”而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据悉,原告曹某在浏览网页时看到一广告,声称某产品具有抗衰老作用。于是,去年9月,曹某在网上购买了该产品2盒,合计支付1535.24元。收到商品后,曹某发现商品主要成分中含有非法添加的原料烟酰胺单核苷酸(NMN),不符合我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另外,曹某还通过查阅资料得知。早在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司就作出了《关于排查违法经营“不老药”的函》,其中明确提及了“不老药”主要成分为烟酰胺单核苷酸(NMN)或以此为原料生产,个别以压片糖果等普通食品形式存在,主要宣传有“抗衰逆龄、修复DNA、预防老年痴呆”等作用。目前,烟酰胺单核苷酸(NMN)在我国未获得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新食品原料许可,即在我国境内,烟酰胺单核苷酸(NMN)不能作为食品进行生产和经营。”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卖家退款,并按购物款的10倍对其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线向店铺购买了案涉商品,双方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司于2021年1月13日发布的《关于排查违法经营“不老药”的函》规定,烟酰胺单核苷酸(NMN)在我国未获得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新食品原料许可,即在我国境内,烟酰胺单核苷酸(NMN)不能作为食品进行生产和经营,且该商品没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因此,法院认为案涉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另外,被告店铺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知悉并遵守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法律规定,且有义务对销售的食品尽到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对所售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认真审查。被告店铺在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仍销售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认定为主观上明知,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店铺退还原告曹某1535.24元;被告店铺向原告支付赔偿金15352.4元。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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