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连起诉50多起案件 这次职业打假人“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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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 近日,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职业打假人杨某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十倍赔偿的诉请遭驳回。

    去年7月26日,原告杨某在被告某医药公司开设在某电商平台的网店内,购买了某产品1盒,共计花费了54元。去年7月28日,杨某收到了案涉产品,但并未打开使用。可杨某认为案涉产品是药品,但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又未取得并注明药品批号,依法应认定为假药、劣药。于是,杨某将被告故起诉到了醴陵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1000元。

    对此被告认为,不存在上述假药、劣药的相关情形。而且,杨某是以网购产品打假牟利的职业打假人,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经查实,杨某及其丈夫匡某(本案杨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了50多起在各网络平台购买相关产品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其中大部分案件均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十倍于货款的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产品为第一类器械产品,而并非杨某诉称的药品。杨某诉称涉案产品为假药、劣药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其权益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但杨某在购买涉案产品后并未打开使用,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索赔。可以认定杨某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定义的消费者,不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杨某索取十倍赔偿的诉请不符合相关法律和立法精神,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和消耗。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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