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 通讯员/通讯员 罗丽芳 黄辉) 近日,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诉银行征信记录有误的名誉侵权案件。法院判决限某银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更正原告方某征信记录。
2017年11月,方某与某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用于购买房屋,合同约定2018年12月31日交房。后因开发商违约不能交房。2020年4月,方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与某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请求剩余房贷本息由开发商直接向银行偿还。2020年5月,法院判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由某开发商向某银行偿还剩余房贷本息。
同年8月,方某收到银行发送的催款信息,查询个人征信,显示自己存在29个月的逾期。方某多次与银行沟通,银行置之不理。方某遂将该银行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正常归还被告贷款至2020年3月。2020年5月法院判决双方合同解除时,原告实际逾期仅1个月。原告的征信不良记录虽系在民事判决前已产生,但被告将解除合同后至今的逾期月数都列为原告未还款的期数和未还款本息予以累加明显不当,应当予以纠正。被告只能将原告仅逾期1个月的情况反映至金融信息数据库。故法院判决:限某银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更正原告方某的征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