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沈全华 通讯员/张人允)4月28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消息称,5月1日起将开展“百日攻坚”行动,对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7类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
7类交通违法行为分别是:驾驶摩托车、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摩托车加装伞具或防风罩);机动车违反规定停车;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
其中,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罚款50元;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依据《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罚款20元;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罚款10元。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依据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九项,罚款200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扣留机动车。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处以罚款500元,可以并处5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