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4月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2022年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发布20个典型案例,其中5个惩罚性赔偿案例。我市2个典型案例被通报,其中1个为惩罚性赔偿案例。
原告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2020-2021年,被告乐乐迪歌厅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点歌系统向他人提供原告享有权利的《倒带》《假面的告白》《好想你》等音乐电视作品。
2020年11月,乐乐迪歌厅曾因侵犯音集协的著作权利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赔偿著作权侵权损失2100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但事后乐乐迪歌厅并未停止侵害。
于是,音集协再次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乐乐迪歌厅停止侵权,删除音集协管理的全部作品,并以湖南三省范围内行业许可的通常标准作为计算基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倒带》《假面的告白》《好想你》等40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画面内容与音乐主题相互配合,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影、剪辑、灯光、合成等创造性劳动,包含了创造者独特的个性,均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视听作品。乐乐迪歌厅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场所点歌系统中使用音集协享有著作权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未支付报酬,侵害了音集协的合法权利,应承担赔偿损失、支付合理维权费用的侵权责任。另外,乐乐迪歌厅于2020年11月因著作权侵权被法院判决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再次实施相同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参照音集协在我市下属县级市签订的权利许可使用费标准,判决乐乐迪歌厅向音集协赔偿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合计3.5万余元,并赔偿音集协取证消费、其他维权费用共计1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