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促成刑事和解,展现检察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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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看那辆车钥匙没拔,没有马上偷走,等了几分钟车主也没来,我想到自己上下班没有交通工具,就偷偷骑走了。”近日,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盗窃案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去年1月的一个傍晚,犯罪嫌疑人肖某在散步时,发现路边停放一辆红色电动车,该车车钥匙插在电动车上且无人看守,于是肖某偷偷将电动车骑走供自己使用。事后,派出所民警找上门了,经鉴定,被盗车价值2500余元。

    “我把车辆还给车主了,我也愿意赔偿他,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希望检察机关能对我从轻处理。”经过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肖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愿意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赔偿受害人损失。对此,检察官认为该案件存在刑事和解的可能性。

    检察官主动联系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并对犯罪嫌疑人肖某进行释法说理,肖某当场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取得对方的谅解,双方握手言和。在检察官的主持下,本着自愿原则,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书》。

    4月6日,石峰区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邀请听证员、侦查机关代表、当事人参加听证。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对案情和证据进行详细介绍,并阐述了拟作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及相关法律依据。听证员结合案件情况及当事人陈述进行了评议,认为肖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有悔罪表现,并已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肖某相对不起诉处理。

    什么是刑事和解?

    知多点

    刑事和解,是指通过调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了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包括经济赔偿和解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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