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虽然轻易不会被我们看到,但它在工作期间,尤其退休时,会对我们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研涉养老保险行政诉讼的相关案件后发现,一旦档案管理不当,会影响养老金的核算、发放。
案由:工龄认定存在偏差
王向阳自称1972年参加工作,2017年5月从某国企退休。但核算养老金时,他发现人社部门认定他参加工作时间是在上世纪80年代,差了近10年。
王向阳找到人社部门反映情况。工作人员回复称,目前档案里没有能证明当时参加工作的材料,他可以自己去找相关的证明,只要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以及相关要求,就能把时间改过来。王向阳多方求助,将自己调到H省后进入化肥厂的材料凑齐,但他在1972年到1978年之间的工作经历,却始终得不到认可。2018年3月6日,人社厅正式做出《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认定他参加工作时间为1978年12月。
由于无法认可这份认定,王向阳向人社部申请复议,然而人社部经复议后,维持了H省人社厅的认定。王向阳认为,这期间最大的问题就是他进行了两次跨省调动,想必那部分档案就是在跨省的时候丢失的。
判决:责令人社厅重新审核
被人社部驳回复议的王向阳,依照法律规定中“可以在复议机构所在地提起诉讼”的条款,选择在北京起诉。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王向阳的人事档案中有个人自述部分履历材料以及家属履历材料,有40多年来组织形成的各类工资晋级审批表、工资表,他同时又出具了几名同时期工作的同事所作出的证人证言,三家用工单位出具的函件,已经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案证据更是显示,他在调往H省时,原厂出具的《职工离厂通知单存根》《工资介绍信存根》以及《介绍信》等原始资料,足以证实他参加工作的时间早于1978年12月。
法院一审支持了王向阳的诉求,责令H省人社厅重新审核认定王向阳的连续工龄;撤销人社部的复议决定。
一审宣判后,H省人社厅向北京二中院提起上诉。最终,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提示:档案遗失了怎么办
北京二中院陈丹法官说,此案涉及因丢失档案材料而让公民本人受损失的事,主要发生在跨区域人员调动的过程中,还有少数是发生在公民自己转递档案的过程中。如果整个档案袋全都没了,员工可以向原来的单位索赔。但是如果是丢失部分材料,法院和人社部门就只能协调当事人,与原单位商议解决。
此外,陈丹建议,公民应及时了解相关的退休、养老、保险政策,不要贪图一时的便宜配合用人单位搞一些小动作。一旦在养老问题上出现纰漏,最终遭受的损失,很可能远大于曾经获得的“擦边球”收益。
(摘编自《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