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困难可否辞退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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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被告湖南醴陵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被依法判处赔偿原告傅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万余元以及未缴纳失业保险损失赔偿金2.8万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据了解,傅某曾在地产公司从事工程部水电施工员工作和工程部土建施工员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另外,地产公司一直未为傅某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9月,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竣工,用工需求锐减,于是便没有安排傅某工作,但每月向傅某支付2500元待岗工资,一直支付到2022年2月止。去年3月,地产公司通知傅某停发待岗工资,让其自主择业。

    对此,傅某向醴陵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但地产公司对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地产公司认为,己方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无过失性辞退的情形。

    法院一审认为,地产公司认为的“客观情况”,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5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的规定。该“客观情况”并非地产公司主张的情形。

    另外,经济性裁员不仅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实体条件,还要符合其程序要件。但本案地产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履行了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等必经的法定程序。所以,地产公司是违法解除与傅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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