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你这个保单要明天零点才生效,所以我们不赔……”近日,攸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被依法判决支付原告王某保险理赔款10万余元。
保险公司
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属“未投保”
2021年2月8日12时17分,陈某前往保险公司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责险,双方的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期间为2021年2月9日0时0分至2022年2月8日24时0分。
办理完手续后,陈某便驾驶车辆离开,结果在攸县皇图岭镇某路段左转掉头时,与王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碰撞,造成王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距离保险公司仅为100米左右,距陈某用手机缴纳保险费也才过了几分钟而已。
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陈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另外,王某因此次事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王某将陈某和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陈某认为,保险公司应该为此次事故理赔。但保险公司表示,因为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次日零时生效”,所以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属于尚未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
保险公司显然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对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未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陈某作出明确说明且未特别提醒投保人注意,而是默认提供了“次日零时生效”的保险合同,双方未就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进行磋商,该条款明显加重投保人的责任。所以,陈某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条款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实际上免除了保险公司从签发保单至2021年2月9日0时的保险责任,置投保人于投保后至保险单约定保险起始时间前的期限内得不到保险保障的不利境地,显然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应属无效条款。该保险合同应自双方意思达成一致时生效,即2021年2月8日12时17分。
证据显示的事故时间为2021年2月8日12时30分以后,不足以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先于保险投保时间。所以,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赔付王某损失。
记者手记
签订保单多留神,这些要素加倍注意
车险具一定的公益性,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如果机动车投保的车险,尤其是交强险不能即时生效,那么被保险车辆“脱保”期间一旦发生事故,不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可能也将无法得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现实生活中,投保人相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弱势的。保险公司在应该“即时生效”的车险中载明“次日零时生效”,以此来免除自身的保险责任,吃相属实太过难看。
有了本案的前车之鉴,希望广大市民在签订保单时,对于生效日、保险期限等表明保障效力起始时间的要素加倍注意。如果遇到格式合同表述存有疑义时,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确认,避免后续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