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小区楼房越盖越高,高空抛物、坠物致人损伤的风险增大,各种因此受伤的案例层出不穷,有些因为难以查清具体侵权人而不能得到赔偿。《民法典》及时规定了关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情况的处理原则,为我们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物业服务公司追求利润本无可厚非,但对于自己的本职工作都敷衍了事属实不该。物业服务公司日常工作中,对于建筑物上的各种附着物,例如空调、窗户等,应定期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隐患,应立即记录并进行整改,而不是简单地发个安全警示通知就“作壁上观”了。另外,实践操作中人为因素确实难以预防,物业服务公司应当联合居委会、街道办、派出所、物业服务中心、社区等,对业主进行宣传高空抛物带来的危害。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源上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