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近日,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被告天元区某小区物业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因无法举证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被依法判处赔偿原告罗某各项损失共计37万余元。
外墙水泥块脱落,幼童不幸被砸中
据了解,原告罗某和父母居住在涉事小区。2021年4月29日,幼童罗某在涉事小区的一处空地上玩耍时,小区楼房外墙的水泥块发生脱落,水泥块砸中了楼房附近的水池边缘,又反弹砸中了附近玩耍的罗某后脑勺。随后,罗某被紧急送往医院,并经过多次转院以及手术。经鉴定,本案事故造成罗某外伤性癫痫、急性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已构成九级伤残、十级伤残。另外,经公安机关对现场碎块和落点的比对勘查,初步排除他人高空抛物,本案事故为楼房高层外墙自然脱落。
对此罗某的父母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疏于管理,导致外墙严重脱落,其存在重大过错。而物业公司则认为,不能排除人为高空抛物的可能,自己不应当被推定为唯一的侵权人。自己已经全面履行了安全警示义务,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已经尽责
法院审理认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因此,如果物业公司无法举证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则应对罗某的损害程度赔偿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提交了接警单、移交备忘书、工作联系函、安全警示照片等证据,拟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但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本案案发前其采取了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且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物业公司在进入涉事小区之前,已经知晓该小区多栋楼房出现外墙脱落的情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其并未提供诸如外墙维修记录、施工记录等证明其曾进行有效维修、维护或者保养的证据。
涉事小区外墙粉刷层已超过质量保修期,外墙是小区的公共部分,物业服务公司对小区公共部分应有维修和管理义务。此外,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也无法充分证明其已将外墙脱落等重大安全隐患向罗某进行充分的提示、告知并就危险区域进行有效的管控。罗某在涉事小区玩耍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因此物业公司应向罗某赔偿由本案伤害造成的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