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冰糖冒充冰毒卖算不算贩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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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我那次卖的是冰糖,不应该按照贩卖毒品处理……”近日,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杨某、贺某分别因贩卖毒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1年4个月,并处罚金。

    去年7月16日,公安机关在荷塘区分别抓获了杨某、贺某。到案后,杨某、贺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据了解,杨某、贺某均多次贩卖毒品。其中去年6月时,吸毒人员联系杨某寻购毒品,杨某收款后联系贺某购买毒品,贺某联系上线购买毒品未果,遂到超市购买少量冰糖自行加工,将加工好的冰糖冒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了杨某。随后,杨某在主观不明知是冰糖的情况下,将冰糖当作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了吸毒人员。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贺某明知是毒品仍进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杨某是在主观不明知是冰糖的情况下,将冰糖当作甲基苯丙胺进行贩卖,应认定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结合杨某、贺某二人的犯罪情节,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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