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自建房将办“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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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建房立法如何落地?湖南亮出实招。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发布,其中规定,“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新建、改(扩)建、重建需手续完整;对于“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省住建部门应于今年6月30日前制定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指导全省居民自建房质量安全验收;实施居民自建房镶嵌永久标志牌制度。

    “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是指三层及以上、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居民自建房,其他则为“限额”以下。《意见》提出,“限额”以上居民自建房其新建、改(扩)建、重建应依法办理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县级住建部门加强日常监管;“限额”以下居民自建房由县级住建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质量安全监督。

    (据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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