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都没见过他,为什么要我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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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我跟受害人没有任何关系,我不认识他,甚至都没见过他,为什么要我赔钱啊?”近日,炎陵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刘某、宋某、贺某分别被判决赔偿原告李某26万余元、6.9万余元、8千元。

    去年3月起,宋某因有运送竹子的需要,便找来了好友刘某多次开车为自己运送竹子。但却没有核实刘某是否准驾相符、车辆是否合规等问题。

    去年4月7日,宋某再次找到刘某运送竹子,并且自己坐在了车辆的副驾驶上,当天宋某的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途中车辆路过了宋某的另一好友贺某家,贺某便提出让宋某帮自己去附近的市场上购买水管,晚些时候再捎带回来。后续,宋某在附近的市场购买了水管。可在水管装车过程中,因刘某车辆的后尾门变形,且车辆尾门右上角没有铁栓,宋某等装车人员只得用皮线、尼龙绳分别捆扎尾门上下栓口处,防止水管在行驶中从车后门滑落。刘某对此知情,但未再次进行加固处理即开车出发。结果刘某驾驶车辆行驶不久,捆扎的绳线突然断开,货车尾门横向散开,撞到相对方向驾驶摩托车的李某,导致李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所驾驶的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性能要求,刘某准驾不符,未确保安全行驶,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由其承担全部事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贺某对李某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过错,但贺某作为好意施惠的实际最终受益人,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李某的经济损失以及贺某受益经济价值,酌情其补偿支付李某8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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