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我买的房子明明有60.73平方米,到手只剩下42.81平方米了?”近日,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收房时才发现自己家有点“不一样”
2020年6月,原告朱某、钟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朱某、钟某购买了地产公司开发的醴陵市某楼盘预售商品房,预测建筑面积为60.73平方米。合同中载明了“房屋平面图”。
去年6月,地产公司通知朱某、钟某验房。朱某、钟某验房时发现,自己所购房屋内比同楼层其他户型承重柱要多,且均不能改动,柱体突出,对房屋的装修和使用均有严重不利后果。另外,该房屋公摊率达到了29.5%。
对此,朱某、钟某认为地产公司刻意隐藏其缺陷,遂拒绝收房。地产公司则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主管机关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合同所载房屋平面图为醴陵市住房保障中心提供的房屋分层分户图,他们未私自改变也未实施任何隐瞒行为。朱某、钟某主张公摊面积过多,但没有提供相应标准和法定依据。
后续,朱某、钟某将地产公司以及贷款银行起诉到法院,诉请法院判决撤销或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地产公司退款等。
原告业主朱某、钟某的诉请遭到法院的驳回。
法官:购房者有责任进行必要的询问与了解
法官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在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中没有涉及承重柱的内容,地产公司严格按照审批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建设,不存在变更规划设计。承重柱作为整个建筑物的主体框架基础设施,是基于保障房屋安全之目的而设立,其存在是合理且必须的。朱某、钟某虽主张房内承重柱的存在严重影响该房屋的正常使用,但未举证证实其有导致原告房屋室内面积减少、房屋质量或使用受到重大影响等情况存在。所以无法认定案涉商品房内承重柱详细情况属于地产公司销售时应当主动告知的内容。
另外,朱某、钟某提交了项目平面图、销售户型图、建筑施工平面图,其中的建筑施工平面图经核实与地产公司提交的相关平面图一致,从该平面图上可清晰看到屋内三根承重柱的存在,并已用相关图例进行标注。
朱某、钟某作为购房者,基于其所购房屋的户型及位置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签订合同前也必然对该平面图上载明的所购房屋面积大小、户型设计、位置等进行必要的询问与了解。综上,依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无法认定地产公司构成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