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定金买车位次日被告知“不卖了”

  • 上一篇
  • 下一篇
  • 微信转账记录明确了具体停车位及“定金”。 受访者供图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刘平)通过微信沟通交流,与开发商营销人员达成了购买停车位的约定,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5000元定金,第二天却被开发商告知,因为“误会”,该停车位不能卖了。2月24日,学林街道双丰社区悦湖春天小区业主谢女士拨打本报新闻热线28829119求助,称自己遭遇了开发商违约。

    交完定金后,被告知约定无效

    谢女士2020年入住悦湖春天小区,未购买停车位。

    2月7日,谢女士在微信朋友圈关注到开发商营销人员发布了有关小区停车位促销活动的广告。

    “优惠幅度非常大,原价8万多元,优惠后只要3万多元。”谢女士通过微信与营销人员沟通,最终于2月14日通过微信与营销人员达成了购买停车位的协议,以微信转账形式支付了5000元定金,并选定了停车位。

    谢女士称,在支付定金后的第二天,营销人员告知她,选定的那个停车位不能享受活动价,需要以原价购买;建议另选一个停车位购买,或退还定金。

    谢女士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属于违约,如果要退还定金,需双倍返还。

    营销人员:是个误会

    2月24日,记者联系到了收取谢女士定金的营销部工作人员鲁女士。

    鲁女士称,谢女士选定的停车位,标注在参加促销活动的停车位当中,优惠价是她根据活动的计算方式算出,但在输入系统时,发现该停车位有特殊情况,不能享受活动价。该停车位曾在楼盘项目开盘时被一名业主以8.58万元购买,后购买该停车位的业主换房,将停车位退了。

    “这是个误会。”鲁女士称,发现该停车位的特殊情况后,迅速展开了自查,又发现了2个有特殊情况的停车位。她说,因为双方还没有签正式的认购书,建议谢女士另选一个停车位购买,或退还定金,并赠送一个电饭煲作为补偿,但谢女士不愿意。

    律师:注明是“定金”,可要求双倍返还

    违反微信聊天达成的协议算不算违约?

    北京市隆安(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灿辉介绍,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微信实行实名认证,销售人员通过微信开展业务代表公司行为。在谢女士和销售人员的微信记录中,需要明确交易对象,明确是哪个停车位;微信支付的款项需要注明是“定金”,还是“订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不用双倍返还。

    谢女士提供的转账截图显示,转账说明明确了停车位编号及“定金”。

    谢女士表示,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通过法律途径继续维权。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