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收到的短信显示,第三方公司催缴对象为13栋业主。 受访者供图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廖智勇)“如果我真的拖欠物业费,你们骂人我也认了,可欠费的那一户根本就不是我。”3月30日上午,市民李先生拨打晚报新闻热线28829110投诉,称自己遭遇“暴力”催缴物业费,且物业公司发现搞错催缴对象后仍态度蛮横。
物业公司承认搞错了对象,却丝毫没有歉意
李先生购买了天元区泰山公馆8栋的商品房,去年12月份,他收到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发来的短信,对方称受日盛物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日盛物业)委托催缴物业费。让他疑惑的是,短信中提及的户号是在小区13栋(编者注:实际为3栋)。
“接到短信后,我马上让我母亲去小区物业缴纳2022年的物业费。”李先生在广州工作,每年都委托母亲按时缴纳了物业费,可让他意想不到的是,母亲交完物业费后,他仍然接到了催缴电话和短信。
“前前后后给我打了20多个电话,有一次来电,辱骂我长达16分钟,严重影响到我的生活。”李先生说,对方多次更换手机骚扰自己,以至于看到来自株洲的陌生号码他都不敢接听。
为了弄清事实,李先生让爱人返回株洲处理此事。经查询,物业公司承认是他们弄错了,催缴对象是3栋业主,该业主欠费11547元,具体是什么原因导致第三方公司误把李先生当做催缴对象,还有待查明。而最让李先生一家不可接受的是,物业公司尽管承认搞错了对象,却丝毫没有歉意。“对方说,如果我们有欠缴情况,一样会用这种方式催缴。”
天元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介入调查
原以为事情就此归于平静,可查清事实后,直到本月,李先生仍然接到来自第三方公司的催缴电话。
3月30日上午,记者陪同李先生母亲来到泰山公馆小区日盛物业客户服务中心,说明来意后,一名张姓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业主需要预缴一年物业费,而李先生今年第一季度的物业费未缴纳,向他催缴物业费没什么不合理。“欠一个月我们都可以催。”该工作人员表示。
当天下午,记者将此事反映到天元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物管科工作人员刘欣鹏表示,根据《湖南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物业公司催缴物业费应当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物管科已经对此事展开调查和协调工作。
律师说法:催收行为涉嫌侵害人格权
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杨纲律师表示,根据国务院最新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关于预缴物业费的明确约定,物业公司无权要求业主预缴。
杨纲认为,受日盛物业公司委托的第三方公司催收方式涉嫌侵害李先生的人格权。根据《民法典》第1000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