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特殊医疗保障政策调整为常规医疗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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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网站3月30日消息,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日前就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印发通知,要求将住院费用全额保障、门诊专项保障等新冠特殊保障政策转为常规医疗保障政策。

    今年1月8日中国对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以来,国家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制定了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临时特殊保障政策。国家医保局医药管理司负责人30日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上述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有效保障了新冠患者就医用药需求,缓解了大医院医疗压力,助力民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

    此次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了4月1日后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政策。

    通知要求,将住院费用全额保障、门诊专项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转为常规医疗保障政策,参保患者符合规定的新冠医疗费用与其他乙类传染病实施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各级医保部门对符合规定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要及时进行结算。

    通知还指出,国家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未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冠治疗药品,被列入《关于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中“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小”类别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水平可在目录内乙类药品的基础上适当下调。

    为避免个别患者因病情较重、费用较高而产生沉重的经济负担,通知专门提出各地要加强对新冠患者医疗的费用监测,对符合救助条件、个人负担较重的患者按规定及时给予医疗救助。

    (据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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