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3月24日,株洲市第五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和流程的议案》,6项住房公积金惠民新政策定于4月1日起实施,2项服务改革事项定于4月1日起对外试行。此次政策调整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支持我市职工合理住房需求,重点帮助新市民、新青年解决住房问题,助推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为更好让广大办事群众熟悉掌握最新的住房公积金惠民政策,用好用活住房公积金,本报记者联系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就6项住房公积金新政策内容作了详细解读。
实施首套房“可提可贷”政策
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当前家庭唯一住房且家庭从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先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不超过首付款发票金额),之后不足房价部分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按规定申请提取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同套房购房提取金额和贷款本金之和不超过总房款。购买二手房和异地新建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又提又贷”的,购房提取分别在不动产权证发证1年以内或购房合同备案2年以内办理。
具体解读
1.什么是首套房?
首套住房核定:职工申请办理公积金业务的本套住房即为家庭当前唯一有效住房,且家庭从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2.什么是“可提可贷”?
既可以提取,又可以贷款。“提”指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指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3.不同购房情形的首套房“可提可贷”:
(1)本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又提又贷”:
职工购买本市商品房或二手房属首套住房申请公积金“又提又贷”的,在购房合同备案2年以内或不动产权证发证1年以内可先申请购房提取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中购买商品房的提取可以线上办理,购买二手房的提取在借款合同签定时办理,且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至少保留贷款金额的0.05倍。例如,职工需贷款40万元,贷款额度根据账户余额的20倍计算,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不得低于2万元。
(2)异地购房办理公积金贷款和本市购房提取:
职工异地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属首套住房的,先在异地中心办理好公积金贷款,后在购房合同备案2年以内或不动产权证发证1年以内到本市办理购房提取,间隔12个月后,可再申请办理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3)商贷住房申请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
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房办理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本市商品房在合同备案2年以内、二手房和异地住房在不动产权证发证1年以后2年以内,可以办理购房提取,间隔12个月后,可再办理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
注:在2023年4月1日之前已做购房提取或还贷提取的首套商贷住房仍执行“提了不贷、贷了不提、限提一次”的政策规定,即在4月1日之前办理了购房提取的商贷住房仍不能申请还贷提取,办理了还贷提取的亦不能再申请购房提取。
优化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为1200元;可贷额度按缴存余额的20倍计算,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取消“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不低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规定。
具体解读
1.哪些人是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由职业人员,具体范围包括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1)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连续缴纳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已满1年以上。
2.灵活就业人员使用政策变化
(1)月缴存基数提高,贷款使用时间缩短。
2021年度和2022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分别为706元和745元。4月1日后,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统一调整为1200元。贷款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N倍数,目前倍数为20倍。月缴存基数提高,意味着账户余额积累越快,贷款使用时间缩短。
在2023年4月1日之前已开户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申请将月缴存额调整为1200元,重新签订《株洲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书》。
(2)住房贷款额度提高,支持购房更加有力。
新政策执行后,可贷额度按缴存余额的20倍计算,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案例分析:一个灵活就业人员每月按1200元正常缴存12个月公积金后,最高可贷28.8万元,较调整前增加19.9万元;一人缴存17个月或夫妻双方缴存12个月后,最高贷款额度可达40万元。
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调整至70万元;按政策生育二孩(含二孩)以上且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缴存职工家庭最高额度为80万元。
具体解读
1.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区分单缴存职工和双缴存职工,本地缴存职工和异地缴存职工。
2.“生育二孩以上”的认定以与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在同一户口簿上登记的直系亲属关系为准,二孩中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年龄未满18岁)。
3.实际可贷额度要根据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首付款比例、还贷能力、贷款期限等因素综合评定。
取消贷款房屋面积限制
取消“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超过180平方米不予贷款”的规定。
具体解读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和贷款都取消了建筑面积的限制规定。
调整缴存基数上下限的执行标准
为了加快长株潭都市圈融城,推进长株潭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协同发展,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下限均参照长沙市的标准执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根据规定适时进行公布。
具体解读
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2022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株潭住房公积金一体化服务的通知》(株金管委〔2022〕8号),明确长株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长沙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下限均参照长沙市的标准执行,长株潭保持一致。2022年度株洲市各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8700元,单位和职工单边月缴存额上限均为3444元,合计月缴存额上限为6888元(2023年度尚未调整,当前仍适用2022年上限规定)。2023年4月1日起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下限调整为1930元、194元。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每年适时根据相关部门公布的数据进行更新和公告。
简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职工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房套数包括申办业务的本套住房和不动产权信息系统联网核查的有效住房。
具体解读
1.“房住不炒”的定位不变。住房公积金使用对象仍然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职工家庭住房套数”需要核查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有效房产。
2.核查方式发生改变。不再核查个人征信报告中的住房贷款记录(未结清贷款记入家庭债务);不再核查住房公积金历史提取记录;不再要求提供异地不动产权信息查询证明。以申办业务时管理中心联网的不动产权信息系统核查结果为准,但如果是申请异地购房提取,则申办业务的本套住房仍要计算住房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