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链油币等虚拟货币层出不穷,如果发生纠纷,责任该如何承担?近日,渌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虚拟货币交易案件。
一夜之间14万元“打水漂”
王某与李某是同一个微信群群友,王某通过该微信群添加了李某为微信好友,并向其咨询链油币的购买事宜。去年3月,王某先后两次向李某转账合计14万元,用于购买“链油币”。
随后,李某将自己账户中和从他人手中购买的“链油币”凑齐后,转至王某“链油币”网站的账户中。
此后,双方经常通过微信沟通“链油币”的涨跌情况。去年6月,该网站已经关停,无法获取当时的交易信息及账户资料。王某多次找李某要求退还14万元购买“链油币”的货款无果,遂将李某告上法院。
法院:交易无效,须自行承担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早在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就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明确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本案中的“链油币”属于一款虚拟货币,本案王某与李某之间的“链油币”购买行为属于该通知规定的“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其交易行为应属无效,且不受法律保护。
另外,李某代王某购买“链油币”,李某本人并非“链油币”投资的经营者和获利者,也并未实际掌控王某的虚拟货币,由于网站的关停造成王某的损失并非李某所为,王某主张李某返还14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王某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的行为,由此引发的14万元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损失。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相关承办人提醒广大市民,虚拟货币的交易本质上是一种投机交易行为,基本遵循着与其他资产投机交易相同的原则,交易获利的基本方法是低买高卖,在交易平台上,交易者支付现金买入虚拟货币,或收到现金后卖出虚拟货币,投资者很容易通过交易平台投机炒作,价格波动幅度很大。其次,虚拟货币无实体财产作为价值锚定,严重忽略和偏离实体经济,无政府信用作为支撑,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