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
近年来随着私家车的广泛普及,停车位资源日益紧张,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为自己的爱车购买固定车位,因此停车位所产生的纠纷也在日益增加。近日,记者从天元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批涉及车位纠纷的典型案例。
案例1 房子卖了之后,购房时开发商赠送的车位归谁?
2015年5月,原告陈某与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天元区某小区的期房。并且,甲地产公司与陈某还签订了二份《地下车位使用权赠送协议》,双方协议约定“甲地产公司将该小区里的两个车位(以下称涉案车位)使用权赠与陈某,陈某的使用权在其有效使用年限内可再次转让或赠送等形式转移给第三方,但必须经过甲地产公司同意和办理转移变更登记手续。一段时间后,上述房产发生了第一次产权转移,但在此次产权转移时,并没有包括涉案的两个车位。
后来,上述房产又几经转手,最终被被告韩某从中介公司购得。韩某和中介公司双方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备注了“涉案的两个车位买方购入后由买方使用”。
去年4月,陈某发现涉案车位已经长期被韩某占用,用于停放车辆。于是,陈某向韩某发出律师函,未果后陈某将韩某以及占用涉案车位的两辆车车主李某、王某起诉到天元区人民法院。陈某诉请法院判决涉案车位使用权归自己所有,并且要求被告向自己支付车位占有使用费。
对此,韩某认为自己购买了上述房屋,该房屋自带了涉案车位,根据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涉案车位的使用权应当归属于自己。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甲地产公司签订的《株洲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相关内容,该合同并未约定地下车位的使用权,韩某购买的房屋并不自然附带涉案的两个车位。且根据《地下车位使用权赠送协议》相关约定,涉案车位仍然登记在陈某名下。所以,涉案的两个车位的使用权仍归陈某所有。
去年5月,韩某收到律师函之后,已知该车位的使用权归属陈某,未履行其谨慎注意义务,至案发仍占用车位,应当支付陈某车位的占用费1420元。
“因为在购买房屋之初,该房屋的购买合同与涉案车位的赠送协议是分开的,可以看出两者本身就不是一体。而且,该房屋第一次发生产权转移的时候,就不附带涉案的车位,那么后续的几经转手也就更不附带涉案车位了。加上涉案车位仍然登记在陈某名下。所以最终认定车位使用权归陈某。”案件承办法官告诉记者。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房屋、车位时,一定要留意《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中涉及车位的所有条款内容,一旦发生车位权属纠纷,这会是影响最终判断的重要依据之一。
案例2 车位太窄开不了门,咋办?
2016年5月,原告尤某与被告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地下车位使用权买卖协议》,尤某以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涉事小区的一个停车位。起初购买时,因当时车位尚未建好,尤某只能仅凭图纸示意选择,图纸显示该车位仅靠边立柱。可是实际交付时尤某傻眼了,边立柱已砌墙,倒车入库后,自己完全无法开门下车。后续,尤某与乙地产公司交涉要求换车位未果。于是,尤某将乙地产公司起诉到天元区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判决乙地产公司退还车位款8万元。
另外,经现场勘查,涉案车位宽度2.4米,车位从前视,右侧为实墙。涉案车位左侧车位正常停入一辆小车后,涉案车位泊入车辆距左侧车辆0.6米,涉案车辆距右侧实墙0.47米(为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车位)。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5年3月30日发布并于2015年12月1日实施的《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第4.1.5条规定,小型机动车与墙、柱、护栏及其他构筑物间的最小净距离纵向为0.5米,横向为0.6米,机动车间横向净距为0.6米。涉案车位未满足上述设计要求,一般体型成年人难以进出驾驶室一侧,主驾驶一侧的距离明显使用不便。
此外,尤某在购买涉案车位时,该车位尚未实际交付,对该车位的实际情况无法充分了解。乙地产公司亦没能证明出售该车位时尽到了告知义务,尤某以正常车位的价格,买到了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车位,致使尤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法院依法判决双方解除合同,乙地产公司退还尤某8万元车位款。
一审判决后,乙地产公司提起了上诉,但被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案例3 业主不要车位,开发商不能“硬塞”
2018年,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地产公司)签订了《停车位合同》,王某以8.8万元的价格,分期购买了涉事小区的一个停车位。另外,双方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在合同约定之外单方解除合同的,责任方须按停车位总价款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事后,因各种其他原因王某想与丙地产公司退、换车位,但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涉案车位尚未交付。于是,王某决定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向丙地产公司发出了《解除通知书》,但遭到了丙地产公司拒绝。最终,王某将丙地产公司起诉到了天元区人民法院,诉请判决双方解除合同,丙地产公司归还自己已付车位款。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以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在合同约定之外单方解除合同的,责任方须按停车位总价款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为据要求单方解除合同,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解除通知书》,属于依法行使自己合同权利。所以双方之间的车位合同实际已经解除。王某应承担的违约金8000余元,丙地产公司应向王某返还车位款7.9万余元。
记者手记
目前一般停车位分为两种,一种是地上停车位,另一种是地下停车位。其中,地下车位又分为人防地下停车位以及非人防地下停车位两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所以,开发商可以将人防地下停车位出租给业主,收取租金。
而非人防地下停车位,往往占用了业主们的公摊面积,所以这一类停车位产权归全体业主。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非人防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权,应该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
广大市民在购买房屋、车位的同时,还应详细了解相应车位属于哪个类别,以及相应车位当前的权属状态,从而避免自己承担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