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形牙套货不对板牙科诊所被判赔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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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私自替换合约中约定的治疗器械,纸终究包不住火。近日,石峰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被告某口腔门诊部(以下简称牙科诊所)被判决赔偿原告陈某损失8.4万元。

    牙科诊所不按合同约定使用治疗器材

    据了解,2020年6月陈某至牙科诊所就诊,咨询牙齿畸形矫正。后续,牙科诊所对陈某牙齿的畸形矫正给出初步的治疗方案,并介绍几种不同价格的矫形器。经过对比,陈某最终选择某品牌隐形牙颌畸形矫形器(冠军版)全口正畸治疗方案,该项目治疗费为2.8万元,治疗分四个阶段进行,两年左右完成矫正。同月,陈某支付了全部款项,并开始佩戴隐形牙颌畸形矫形器,并按要求进行复诊。

    去年3月,陈某的丈夫也准备在牙科诊所给自己的牙齿进行矫正,但他没有选择和妻子一样的治疗方案,而是选择和妻子同品牌但相对便宜的隐形牙颌畸形矫形器(标准版),其价格为2.16万元。

    “我的治疗效果怎么这么缓慢,把你的牙套给我看看……”陈某的丈夫治疗期间,陈某和丈夫将双方佩戴的矫形器对比发现,两者竟是同一型号。

    去年5月,石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找牙科诊所进行调查询问。该牙科诊所工作人员在询问笔录中承认陈某在投诉之前,牙科诊所一直给陈某使用的是某品牌隐形牙颌畸形矫形器(标准版)。并声称这是因为治疗的需要,且拒绝赔偿。但在投诉后牙科诊所给陈某重新制作牙模,并开始给陈某使用某品牌隐形牙颌畸形矫形器(冠军版)。

    法院:已构成欺诈

    法院审理认为,牙科诊所的行为符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所规定的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为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陈某畸形矫正服务费三倍(即8.4万元)的赔偿。

    另外,陈某已经在牙科诊所接受了两年多的治疗,牙齿畸形矫正也取得一定的效果。自陈某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后,牙科诊所也将使用的矫形器更换为某品牌隐形牙颌畸形矫形器(冠军版),陈某予以了接受,且愿意在牙科诊所继续进行治疗。所以,牙科诊所不需要退还陈某畸形矫正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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