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了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原告天元区某小区业主邱某要求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继续为自己办理不动产权证,并支付逾期办证违约损失的诉讼请求被法院全部驳回。
由于业主违建,后期不动产权证办理受阻
据了解,2016年4月,邱某与开发商订立了《株洲市商品房(预)销售合同》,邱某购买了一套总价款399万余元的商业用房,其中双方约定在签署《入伙通知书》之日起720天内,由双方依法向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办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合同订立后,邱某如约支付了购房款。开发商于2017年8月向邱某发出《入伙通知书》。但直到本案案发时,邱某却仍然没有拿到《房屋所有权证》。
原来,2017年6月市规划监察支队调查发现涉案小区存在未严格按照规划审批总平面图实施道路、景观、绿化规划,多处屋顶、地面存在违法改扩、扩建、搭建的问题,于是向开发商发函要求整改。
案发后,天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去年6月、去年8月向法院出具了《情况说明》、《调查函复函》,其中载明“工作人员在现场巡查过程中发现涉案区域存在大量的业主擅自加建行为,与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严重不符。下达违法建设整改通知书后,因该项目至今未按要求整改到位,建设单位未向我局申请办理规划核实”;“案涉房屋的现场勘验笔录及勘验照片所述情况属于与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符的擅自加建行为”。
法院:违建整改完成之前,业主自行承担不能办证所带来的后果
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受法律保护。邱某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房款,开发商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办理权属证书的义务。
但是,该涉案区域大量业主都存在擅自加建行为,其行为导致待验收房屋与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严重不符,造成规划验收无法通过,后续办证工作无法进行。所以邱某的擅自搭建对工程的竣工验收以及后期不动产权证办理亦有责任,在其未消除自身违建行为的情形下,应自行承担不能办证所带来的后果。遂依法驳回了邱某的起诉。
一审判决后,邱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次驳回了邱某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