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只因“急着送伤者就医”如此理由成立吗?

  • 上一篇
  • 下一篇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面对亲属、朋友需要开车送医,饮酒过的你该如何选择?近日,经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唐某因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

    朋友受伤,他无证酒驾送其去医院

    去年1月,案外人阳某到渌口区帮助唐某的亲属筹备寿宴,在吃晚饭席间,阳某和唐某都喝一些酒,之后阳某在回家的路上不小心摔伤了眼睛。阳某受伤后想到唐某家中人比较多,遂打电话寻求帮助,于是唐某将阳某送到了附近的医院检查治疗。但因当地医疗条件有限,医生建议阳某到株洲市区治疗。

    对此,当时正处于驾照因酒驾被吊销状态的唐某,在没有尝试寻找其他合规驾驶员的情况下,就驾车载着阳某从京港澳高速往株洲市区行驶,当行驶到株洲西收费站下高速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当时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外,阳某被诊断为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创伤性晶状体脱位,其在医院治疗了十余天才出院。

    随后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阳某提出自己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依法应当减轻、免除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尚不构成紧急避险

    最终法院认为,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依法从重处罚。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又犯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从重处罚。但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另外,唐某酒后驾车虽然是出于救治伤者的目的,但他可以采取拨打120急救电话等合法有效的方式救治伤者,故该行为不符合刑法中紧急避险的规定,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在量刑上可酌情予以考虑。

    面对类似情况,我们该怎么办?

    据本案相关承办检察官介绍,当我们自身遭遇到与本案类似的现实危险情况时,第一时间应当拨打120急救电话,寻求专业帮助,如遇特殊情况,120急救无法及时赶至现场,也应寻找有驾驶资格的驾驶员帮助送医。只有在尝试其他途径均无果,伤者伤情又确实面临疾病所带来的紧迫且直接的危险,危在旦夕,只能通过醉驾行为来挽救病患生命健康时,才考虑自行驾车送医,因为成立紧急避险的醉驾行为只能是“不得已而为之”。具体而言,病患通过其他方式也可以得到及时救助时,就不能通过醉驾送医的方式予以排除危险,否则可能导致相关醉驾人员以送病患就医为借口滥用紧急避险规则来逃避法律制裁。

    同时,我们也要注意不要“避险过当”,构成紧急避险的醉驾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否则也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乐于助人是我们的传统美德,但是在施以援手的时候,也要注意方式方法。既要考虑到自身的能力、保障自己的安全,也要确保自己的行为是在法律框架之内的。”承办检察官说。

    记者手记

    紧急避险不是酒驾的“免刑金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其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

    法律给予了我们每个公民各种各样的合法权益,当我们的这些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既要有主观上的避险认识和避险意志,也要确保自己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损害小于所要保护的利益。

    虽然紧急避险体现了法律的谦抑和温情,但即使符合了紧急避险的行为,其损害性也是现实存在的。以酒驾为例,驾驶员只有主观上彻底拒绝酒后驾驶才能确保安全,不要心存侥幸妄想以紧急避险为由“钻空子”。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