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彩虹桥未正式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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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刘平)近日,有市民发现,在彩虹桥爆破拆除、原址重建后的桥梁上,存在“一桥多名”现象(详见本报2月1日A04版)。2月1日,记者从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到,彩虹桥未进行过正式更名。

    2015年5月公布的《株洲市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民政部门是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市民政局区划地名科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彩虹桥爆破拆除、原址重建桥梁期间,未收到过对彩虹桥进行更名的申请。根据《办法》规定,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交通设施的名称,除依法应当由国家、省或者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外,管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命名申请,经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所有地名命名一经批准,不得更名,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名,应经地名管理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一致通过后,按照地名命名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当前的彩虹桥上,市市政工程维护中心设有“彩虹桥”桥名牌;市灯饰管理处设在路灯杆上的路灯编号牌,标注为“白石港桥”;位于桥头的工程项目永久性质量责任牌,刻的桥名为“沿江路白石港桥”。除此之外,附近还有两座桥梁,分别叫“白石港闸桥”和“白石港桥。”

    附近居民指出,连接建设路跨白石港的桥梁,桥名为“白石港闸桥”。连接人民路跨白石港的桥梁,原名叫反修桥,现在的桥名为“白石港桥”。这三座桥相距较近,桥名相近或出现雷同,会对市民产生误导,希望主管部门尽快采取措施消除彩虹桥上的“一桥多名”现象,统一、规范使用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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