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长期不在身边,继子是否需要赡养继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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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重组家庭、再婚家庭老人的权益如何保护?近日,醴陵市法院判决了一起民事纠纷案,被告小王(化名)被依法判决按照每月700元的标准向原告老王(化名)支付赡养费。

    据了解,老王与小王是继父子关系。2003年8月,老王与小王的母亲黎某登记结婚。婚后,黎某大部分时间在外省务工。这时的小王尚未成年,主要由老王及其父母抚养、照顾。2015年前后,小王结婚时,老王为小王结婚支付了费用。之后,继父子俩分居两地。目前,小王已经生育小孩,在株洲务工,但收入不稳定。

    2019年,老王因病住院治疗,小王对其进行了照顾。2020年至2021年,老王先后三次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十万余元。后来,老王又遵循医嘱转去了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可小王却对老王少有照顾。于是,老王便将小王起诉到了法院,诉请法院判决小王每月向自己支付赡养费3000元。

    在庭审过程中,小王表示愿意在能力范围内照顾继父,之前照顾不够是因继父子之间产生了矛盾。

    醴陵市人民法院认为: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王因疾病需住院治疗、缺乏劳动能力,要求继子支付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但要求支付赡养费的标准过高,综合两人的收入、支出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据本案相关承办人介绍,继父继子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继父履行抚养、教育、保护继子之义务,双方形成实质抚养关系。继子女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虽双方无生物学意义上的血缘关系,继子女仍应当承担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含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含抚养教育继子女的继父或继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仍不支付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且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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