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打官司索回小区物业管理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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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物权保护纠纷案。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某生活服务(广州)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被依法判决向原告天元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移交1600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

    讨要物业管理用房,业委会一审败诉

    2015年6月,地产公司(甲方)与物业公司(乙方)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负责涉事小区高层住宅的前期物业管理,并约定甲方按总建筑面积1.5‰—2‰比例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用房,乙方无偿使用。本合同终止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各种物业管理用房及物业的全部档案资料,清理与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发生的债权债务,与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妥善交接,按时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2013年8月,规划部门向地产公司发放了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地产公司按审定总图及方案定点建设涉事小区一期,其中物业管理用房109.93平方米。2014年3月,规划部门向地产公司发放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涉事小区1、2、3号栋2510.44平方米架空层均为物业管理用房。2016年4月,规划部门同意地产公司调整涉事小区45号栋一、二层共计1600平方米为物业管理用房。

    2020年1月,涉事小区业委会成立了。之后业委会与地产公司、物业公司之间就物业管理用房一事发生纠纷,经法院调解不成,双方对簿公堂。业委会一审诉请法院判决,确认涉事小区45号栋房屋及1、2、3号栋架空层为物业管理用房;判令地产公司、物业公司立即迁出物业管理用房并移交给业委会使用。法院一审确认涉事小区45号栋面积为1600平方米的房屋及1号栋一层面积为109.93平方米的房屋为物业管理用房,但驳回了业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发生了逆转

    此后,业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双方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但是业委会改变了部分诉讼请求。业委会认为地产公司、物业公司未经全体业主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将小区45号栋物业管理用房对外出租,获取经济利益,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侵害小区业主合法权益,地产公司应将上述物业管理用房返还给业委会。

    法院二审认为,业委会主张涉事小区45号栋房屋及1、2、3号栋架空层均为物业管理用房,该主张依据是2014年3月规划部门向地产公司发放的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规划许可证上记载物业管理用房2510.44平方米。但该规划许可证上所载明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已在2016年4月审批变更,变更后的物业管理用房为45号栋一、二层,面积共计1600平方米,故业委会主张涉事小区45号栋房屋及1、2、3号栋架空层均为物业管理用房不能成立。

    另外,物业公司现占有、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因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尚未到期,移交的条件尚未达到。所以业委会主张物业公司移交物业用房的请求也不能成立。

    但是,目前地产公司既未将45号栋160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给物业公司,也未将其移交给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委会有权代表业主将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管理用房收回。所以业委会请求地产公司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的请求成立,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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