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近日,渌口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被告渌口区某卫生院(以下简称卫生院)被依法判决向原告患者朱某“退一赔三”,并赔偿朱某损失,共计赔偿朱某2650元。
3月25日,朱某因被狗抓伤,于是便前往卫生院进行治疗。卫生院给朱某开具了狂犬疫苗病历本后,朱某在卫生院的药房购买了疫苗。当时,朱某当时选择了某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狂犬病疫苗,共计花费500余元。该狂犬疫苗需接种5针,朱某先后四次接种了第一至第四针疫苗。
4月25日,朱某在接种第五针疫苗后,发现第五针疫苗与前面接种的疫苗包装盒不一致,便找到卫生院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卫生院工作人员承认,因朱某之前注射的疫苗缺货,所以卫生院给朱某注射了另一品牌的同一种疫苗。
对此朱某认为,自己和医生沟通时,医生曾提示过“就算是同一厂家,不同批次的狂犬疫苗不能混打”。而卫生院则认为,不同生产厂家生产的狂犬疫苗,所用的辅助原料、工艺生产手段或者细胞基质有可能不同,但肯定都符合质量标准,所以朱某实际上没有因为接种而受到任何损害。双方协商未果后,朱某将卫生院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卫生院按照开具的发票额度十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卫生院为朱某接种的第五针疫苗,与朱某购买的疫苗不一致,且接种前未告知药品更换的情况,故卫生院的行为构成违约。卫生院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退一赔三”)之规定赔偿。另外,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由卫生院赔偿朱某损失为500元,共计赔偿朱某2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