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沈全华 通讯员/罗蓉)日前,渌口公安分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民警在办证过程中查处一起使用假冒居民身份证件案件。
当时,家住渌口区渌口镇的张某来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居民身份证,民警在为其办理居民身份证手续时发现该女子的历史相片与其妹妹“张某花”高度相似。经进一步详细比对,发现该女子曾使用其妹妹“张某花”的户口本办理过身份证,民警立即对其进行调查。
调查中,张某如实供述了其于2011年为帮远在境外的妹妹“张某花”在银行取钱方便,经“张某花”同意,使用“张某花”的户口本办理身份证,并使用该身份证在银行办理业务的违法事实。
目前,张某因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已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渌口公安提醒,《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告诉我们,每个人的身份独一无二,冒用他人身份从事经济社会活动,扰乱公共秩序,违反法律规定,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