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少了四个字公司能否以此为由不退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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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与装修公司签订了退款协议,谁知对方转头称协议上盖的是“萝卜章”,事后坚决不退钱。近日,石峰区法院判决了一起合同纠纷案。

    据悉,家住石峰区某小区的李女士欲对房屋装修进行翻新,在网上选择一家价格十分优惠的装修公司,然后根据网上广告信息与言某取得联系,与言某签订了《装修施工合同》,并预付了39200元装修款。合同签订后,言某和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萧某一道与李女士对接起装修设计、施工事宜。然而后期施工进度缓慢,李女士多次催促无果。几经交涉后言某答应将预付款退给李女士,约李女士到装饰公司的办公室签订了退款协议,落款处盖了“株洲某艺装饰公司合同专用章”,签该协议时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萧某在场。

    后言某和装饰公司未按退款协议履行,李女士遂起诉至石峰区法院。在该案的诉前调解过程中,萧某向李女士支付了10000元,对于尾款29200元拒绝支付。

    庭审过程中,装饰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退款协议上的公司章是言某私刻的“萝卜章”,而且与其公司全称相比还少了“设计有限”四个字,对该公章效力不予认可,主张其公司不应承担退款责任。

    听了该公司的答辩意见,李女士当场傻眼了。明明签退款协议是在该公司的办公室进行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萧某也在场,谁能想到会是“萝卜章”?谁能注意到协议上盖的章少了“设计有限”四个字?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涉案《装修施工合同》非装饰公司与李女士所签,《退款协议》中加盖的公章也与非装饰公司的全称不完全相符,但结合非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萧某与李女士有对接装修事务,《退款协议》是在装饰公司的办公室签订,且签订时萧某在场等事实,可以认定萧某作为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了由其公司承担退款责任的意思表示。综上,法院判决装饰公司向李女士退还装修款29200元。

    晚报在此提醒市民,在对外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对合同主体(公章)、合同内容要进行认真比对,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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