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在众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老板中,有以上游资金未到位进行推诿的,有拿钱跑路的,但没想到竟还有把自己写作“经手人”意图规避法律责任的。近日,石峰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
吴师傅是一名泥瓦工。去年2月,吴师傅在网上看到唐某发布的招工信息,便与唐某取得了联系,和数名工友一起到唐某安排的一处工地做泥工。唐某与吴师傅等人对工钱进行了口头约定,施工期间,唐某预支了部分生活费给吴师傅。
去年4月,唐某微信发送了一张结算单给吴师傅,写明吴师傅的工作量及工钱,结算单的落款处写明“经手人”唐某。之后吴师傅和工友多次找唐某讨要剩余的工钱,唐某以自己只是经手人,老板另有其人为由进行推诿。但是,吴师傅等工友从未见过唐某口中所称的“老板”,也没有所谓“老板”的身份信息或联系方式。
眼看回款无望,吴师傅想不通,决心到法院起诉。石峰区人民法院受理吴师傅的案件后,按其意愿安排调解员对案件进行了诉前调解。调解过程中,唐某在电话里依然辩称自己只是“经手人”,不是老板,不愿承担付款责任。案件立案后,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唐某虽在其发送给吴师傅的结算单中将自己写作“经手人”,但本案中吴师傅是看到唐某发布的招工信息,与唐某联系后到相应工地做工,工价也是与唐某商定,施工听从唐某安排,生活费由唐某预支,并未与其他案外人联系。唐某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最终法院判决,唐某的合同责任不能因其在结算单中将自己写作“经手人”而免除,需向向吴师傅支付工钱7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