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发集团原董事长廖晖获刑1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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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12月9日,渌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株洲市城发集团原董事长廖晖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廖晖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万元;对廖晖受贿所得2756.2287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21年,廖晖在担任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湖南省国信财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湖南省国信财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资产并购、房地产开发、债券承销、融资借贷、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56.2287万元。

    2016年至2018年,廖晖担任株洲市城发集团董事长期间,在下属子公司株洲市凤溪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收购株洲万寿生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过程中,严重违反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以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指使第三方评估公司采取有利于被收购方的单一收益评估法,授意将万寿山陵园未经审批许可的违规墓位以及缺乏依据的护墓费等项目纳入评估范围;严重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未经集体决策擅自拍板决定由凤溪公司以2.3亿元的虚高价格收购万寿公司,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达1.3亿余元。

    法院认为,廖晖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严惩。鉴于被告人廖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主动退赃,受贿所得已全部追缴,认罪悔罪且有立功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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