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有5家医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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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刘琼)每转一个医院就要重复做检查,这样的操作曾让不少患者诟病。近日,省卫健委、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湖南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全省通过国家或省级室间质评的45家三级甲等综合(专科)医疗机构和23家三级甲等中医医疗机构实行医学检验影像检查项目结果在省内互认。

    根据《通知》,我市有5家医疗机构入选湖南省内互认医疗机构名单,分别为省直中医院、市中心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医伤科医院、醴陵市中医院。

    据悉,湖南省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湖南HR”,标注在报告单的右手角。简单来说,就是不同地区的患者,持有“湖南HR”标志检验结果,可以在湖南省内有互认资质的医院“通用”。

    市卫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此举提高了医疗资源利用率和优质资源共享率,于患者而言,优化了就医流程,减少了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了就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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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认项目:

    一是普通放射检查,包括普通平片、CR、DR,胶片质量优良;

    二是使用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项目,包括PET—CT、CT等;

    三是部分超声检查项目(不含胎儿超声检查),包括颈动脉彩超检查、心脏瓣膜疾病、部分先天性心脏病的彩超检查。

    四是生化项目(19项)和免疫项目(10项)、血细胞分析(5项)和凝血实验(2项)。

    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一是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二是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三是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四是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五是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六是医学影像检查图像质量和方法不能满足诊断要求的;

    七是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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