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企业因经营不善停产后,他以为自己遇上了“救星”,最终这两名合伙人都锒铛入狱。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污染环境案。
非法排放百吨废水造成严重污染
2019年4月,杨某租用了醴陵市某镇的厂房用于生产颜料。租赁场地后,杨某安装了生产设备,铺设了排污管道,并聘请了工人生产。但因技术限制,产品质量不佳,销售状况不好,且受疫情影响,该工厂很快就停产了。
直到2020年下半年事情发生了转机,汪某经人介绍与杨某相识,并得知杨某曾在醴陵市生产颜料,且已有相应的生产车间和设备等。之后,汪某到醴陵实地考察,在明知杨某不具备生产颜料的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且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至厂房附近山岭上废弃煤矿洞井内的情况下,仍与杨某达成了关于生产颜料的合作协议。
2020年9月至去年4月的90余天生产时间里,杨某提供经营场地,负责协调当地关系,保证正常生产;汪某负责提供原料、安排技术人员进场并销售成品。在生产过程中,工人根据杨某的安排,将每天产生的约2吨废水先收集至一废水收集池内,加入碱和褪色剂后再用水泵抽至废弃煤矿洞井内。
去年4月9日,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接群众投诉对该厂房进行检查,并对废水收集池及废弃煤矿洞井内水体进行采样。经检测,废水收集池内的水体铜含量为26.9毫克/升,是正常排放标准的53.8倍;废弃煤矿洞井内的水体含铜量为36.9毫克/升,是正常排放标准的73.8倍。经认定,上述废水收集池内及废弃煤矿洞井内水体属于危险废物。当时,废弃煤矿洞井内的蓝色水体已漫至井外土地,造成塌陷,严重污染环境。
两名合作伙伴均被重罚
醴陵市法院一审分别判决被告人汪某、杨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对二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汪某提起了上诉。
市中院二审认为,汪某、杨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处置含铜的污染物,超过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且非法排放、处置的污染物属于危险废物,排放量在一百吨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