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利剑”再出鞘 8起典型案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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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廖明 通讯员/杨桦

    防范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利剑”行动正在持续推进。11月28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发布8起“利剑”行动执法典型案例。这也是我市“利剑”行动以来曝光的第四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梳理这8起典型案例发现,违法企业涉及醴陵市、茶陵县、芦淞区、渌口区、天元区、炎陵县和攸县,环境违法事实涉及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偷排超标污水、超标排放污染物、违法贮存工业固废等方面。

    以逃避监管方式超标排放污水

    醴陵兆阳环保被罚75万元,相关责任人被拘

    6月7日至15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兆阳环保有限公司运营的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先后三次发现该单位受污染的导排水,未经处理溢流至排水渠,再经排水渠直接排放至渌江,且排放废水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氨氮、总氮最高超标分别为18.77倍、11.85倍。

    由于该单位“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与“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系同一违法行为,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对醴陵兆阳环保有限公司处罚金75万元。

    同时,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元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被责令整改后,醴陵兆阳环保有限公司采取分流、减量、调运等措施提高废水处理能力,很快实现了废水达标排放。

    超标排放污染物

    茶陵素洁胶棉被罚10万元

    3月10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执法人员对茶陵县素洁胶棉发展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对该公司废水总排口进行采样监测发现,其外排废水的PH值、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均超过相关排放限制,存在涉嫌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当即责令其整改,并对该企业涉嫌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随后,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相关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并查找超标原因进行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茶陵县素洁胶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受到处罚后,在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茶陵分局的指导下,积极采取整改措施,聘请专业第三方公司对污水处理站进行升级改造。生产废水经过处理后大部分回用于生产,小部分达标外排。

    未经验收,先行投产

    华丰复合材料被罚10万元

    6月8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荷塘分局执法人员对株洲市华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仍在生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华丰复合材料的上述行为,可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该公司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整改,并未对生态环境产生明显影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株洲市生态环境涉企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轻罚、免罚实施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企业以上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减轻处罚,处以罚款10万元。

    该公司主动完成整改、缴纳罚款后,搬迁至嘉德工业园。

    违法贮存工业固体废物

    为民工程劳务被罚14.5万元

    7月初,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受理污染投诉举报线索,对株洲为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调查发现,该公司作为受托方运输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压滤土,在未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的情况下,未依照有关合同的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直接将压滤土等固体废物拖至渌口区龙船镇迎春村弃土场进行贮存,引发群众举报投诉。

    经调查核实,该压滤土不具有危险特性,为一般固体废物,两日共计拖运9车192.24吨。7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提出相关整改要求后,该公司积极制定整改方案,安排专门车辆进行回运,有效防止了环境污染。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违反固体废物管理规定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4.5万元。

    目前,该公司已对现场固体废物进行了清理,按要求将该固体废物运回委托方公司进行合理处置,强化了日常管理,对操作人员进行了教育。

    粉尘防治措施不到位

    天地中亿混凝土被罚2.5万元

    4月7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天元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警示片内容,对株洲天地中亿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部分原材料砂石露天堆放,未进行覆盖、未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导致粉尘排放污染。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15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5万元。

    目前,该单位已将原材料砂石全部入仓堆放,并在生产时开启喷淋降尘设施,举一反三对企业各项污染物处理设施自查自检,强化了日常管理,加强员工的生态环境意识教育。

    非法收集、贮存20个铅酸蓄电池

    尹某某被行政拘留5日

    7月21日,接群众举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执法人员会同炎陵县森林公安局人员在鹿原镇湖田村现场检查,发现尹某某擅自收集、贮存废铅蓄电池20个。经调查,该废铅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但尹某某未依法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鉴于尹某某属于初次违法;其收集、贮存废铅蓄电池仅有20个,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轻微;且发现违法行为后当事人立即改正,积极配合执法工作,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对尹某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

    但是,尹某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案件移交给公安部门后,尹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5日。

    违规露天堆放固废

    洪某被罚10万元

    4月,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攸县分局到鸾山镇老漕村新屋组日常巡查时发现,业主洪某在原株洲市漕泊精选厂场内露天堆放了1万吨左右废渣,未采取任何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业主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万元。

    目前,上述废渣已经全部转运并安全处置。

    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

    白沙机械厂被罚2万元

    7月4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芦淞分局执法人员对白关镇白沙机械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机油、废乳化液,以及沾染机油、乳化液的抹布和手套等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对白关镇白沙机械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人民币2万元。

    目前该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按照规定进行排污登记表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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