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成员越权卖废配电房设备收购者触电身亡后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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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但是,业主委员会成员为了自身利益,超越职权实施的行为,产生的后果该由谁来承担?近日,石峰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

    为筹集资金,业委会盯上了废弃配电房

    涉事小区是我市某企业的老旧小区,一直没有正规的物业公司管理,后由有关部门指导成立小区业委会对该小区进行管理。业委会成员不领工资没有报酬,并且业委会成立后一直没有工作经费。

    去年2月,在业委会主任向某家里,全体业委会成员6人全部到场,共同商议业委会工作经费的问题,结果大伙将目标放在了小区配电房上。原来该小区于2019年一户一表改造完成后,原小区配电房就处于废弃状态,变压器内的铜丝等已经被偷盗,但其中还有一些剩余物品。事后,业委会成员打电话给收购废品的曾某,要其来负责拆除配电房及外线设备做废品收购。

    无资质进行危险工作,结果发生悲剧

    当时,曾某无法前去,就联系了与其一起收购废品的李某,要其先去与小区业委会的成员接洽。李某即赶到现场与向某等5名业委会成员接洽,后双方谈妥价格1500元,由李某等人自行拆除配电房及外线设备后收购。

    李某、曾某、桂某三人(均无相关电工资质)将配电房的设备拆除完毕后,来到配电房外五米左右的电线杆处,准备将电线杆上的电线也拆除。曾某通过楼梯爬到电线杆上,另外两人扶住楼梯。当曾某剪掉电线,往上准备剪掉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株洲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株洲公司)的运营电线时发生触电,随即摔下楼梯。曾某抢救无效死亡,其各项损失共计94万余元。

    事后,曾某的家属将该小区业委会、业委会成员、国网株洲公司、李某、桂某起诉到了法院,诉请法院判决上述各方赔偿损失。

    法院:业主委员会不承担责任,但其成员要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能主要是执行业主大会决议,代表全体业主利益为全体业主服务。涉事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向某召集全体业主委员会成员一起商议将小区配电房内物品卖掉,该事项不在业主委员会职能范围之内,也不是该小区业主大会的委托事项,因此处理配电房内设备设施的决定不是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的决定,而是决定该事项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个人行为,与小区全体业主无关,亦与小区业主委员会无关。因此该侵权行为的后果应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在处理不属于业主委员会的资产时,事前没有核实相关人员电工资质,事中也没有监督管理到位,其行为与曾某的触电身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各业主委员会成员开会共同作出上述决定,均有一定过错,应共同承担责任。

    国网株洲公司对于进入高度危险区域没有进行充分的警示,因此对于本案曾某的触电身亡具有一定的过错。

    另外,李某、桂某、曾某均没有相关的电工资质,不具备电工的专业知识而去从事相关拆除电线、变压器设备等工作,尤其曾某攀爬电线杆剪除电线杆上电线这一高度危险工作,是导致本案触电人身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李某、桂某、曾某对于本案侵权事故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曾某自身承担责任75%,国网株洲公司承担责任15%,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共同承担责任10%;李某承担责任11.25%,桂某承担责任3.75%(李、桂二人责任占比计算在曾某自身承担责任占比中);小区业主委员会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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