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难了,做啥都挨骂 法院还业委会主任公道

  • 上一篇
  • 下一篇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小区业主群里的邻居们凑在一起,太近了免不了有“摩擦”,一旦情绪上头发表过激言论,就有可能侵犯他人名誉。近日,石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刘某原是某小区业委会主任,李某是小区业主。去年刘某在小区微信群中提议动用公共维修基金对小区消防设施进行整改,提升小区消防水平。因质疑动用维修基金的目的,李某在小区微信群中发表反对意见,并进一步发展为在微信群中对刘某的言语辱骂。

    去年6月至9月期间,李某在小区微信群中发表言论,声称刘某“坐过牢”“贪污”“之前跑摩的,当业委会主任后,三年从跑摩的换房换车”,等等。

    于是,刘某以李某在小区微信群中编造、捏造歪曲事实、恶意散播不实信息,对其家庭生活造成了极大影响,严重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立即停止侵犯刘某名誉权的行为,并以书面形式向刘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在其传播范围内以及在市级以上的报刊刊登消除影响。

    经审理查明,李某在小区微信群中对刘某的言论属编造,并无事实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在微信群中对原告刘某发表的上述言论具有侮辱性,且没有事实根据,微信群作为新兴的网络传播方式,是一种开放性的网络舆论平台,具有一定的社会公共性,案涉微信群成员有几百人,且绝大部分为小区业主,李某的言论已经在一定范围内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原告名誉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被告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小区公共栏张贴向原告刘某致歉声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声明自发布之日起至少保留七日。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于相关媒体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李某承担。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侵犯名誉权是指行为人利用各种形式侮辱、诽谤他人的名誉,导致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判断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应根据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违法性、受害人名誉被损害的后果、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过错来认定。

    当事人之间如果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进行解决,切勿发表过激言论,采取侵害公民名誉的方式,否则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