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首例洗钱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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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通讯员/曾邵巧) 近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洗钱案,被告人黄某萍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该例洗钱罪的宣判,标志着株洲市洗钱罪判决取得零的突破。

    2021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黄某萍明知刘某安贩卖毒品,为掩饰、隐瞒犯罪资金的来源和性质,为其提供名下银行卡收取毒资,并以基金理财和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移账户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已构成洗钱罪。

    温馨提示:当他人提出借用个人银行账户“走一下账”时,一定要提高警惕,问清楚钱的真实来源及去向,面对他人以“好处费”利诱,要及时拒绝,切勿为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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