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入废弃鞭炮厂捡废品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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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鞭炮厂停产十余年后,男子擅入被严重烧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这个责任该由谁来承担?近日,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件详情

    被告陈某曾在醴陵市租地,自建厂房从事鞭炮制硝活动,并设有地下室用于放置机械设备,包括马达及制硝的模具,地面用于存放半成品。租赁期间,陈某生产需要支付租金,停产则不需要支付租金。2009年,上述厂房因安全整顿而关停。停止经营后,陈某将厂房内生产原材料及生产工具作了处理,但未拆除房屋。此后,上述厂房无人管理。

    今年2月20日,陈某发现上述厂房地下室内有一个马达未搬走,遂与其哥哥一起搬离。在搬离时,张某路过,帮忙搭手将马达搬上了车。事后,张某向陈某及其哥哥要烟钱作为感谢,陈某的哥哥给了60元给张某。

    同年4月11日上午,张某自行前往上述厂房捡废品,后因其在厂房拆废做引机时,敲打中突然被火焰烧伤头面部、躯干及双上下肢,随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医院救治7天后,张某不幸身亡。

    事发后,张某的家属找到陈某要求赔偿,但遭到了拒绝。于是,张某的家属将陈某起诉到法院,诉请法院判决陈某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24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租用他人土地作为制硝厂房,后停止生产活动,将厂房内半成品、机械设备搬离,厂房现虽无人打理,但仍属于私人场所,非对外经营场所。张某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自行前往陈某厂房拆废做引机引发自燃而身亡,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道拆废做引机存在安全隐患,也应当知道未经允许进入他人场所进行营利性活动是非法活动,其应当对事故自行承担责任。

    陈某在本次事故中无明显过错。法院依法驳回张某家属的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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