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苔未及时清理 学生摔致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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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报讯(株洲晚报融媒体记者/贺天鸿 通讯员/陈飞 李叶舟)近日,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被告我市某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职业学院)被依法判处承担原告学生小强(化名)60%的赔偿责任。

    学生晚自习上厕所摔致伤残

    2020年6月晚,小强在就读的职业学院上晚自习期间,因为临时要上厕所,于是便请了假。由于小强所在班级上晚自习的教学楼没有厕所,小强只得前往别处,途中路过职业学院的一处绿化区域时,因行走的路面长有青苔,小强不慎滑倒摔伤。

    随后,小强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鉴定,小强左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尺骨鹰嘴撕脱性骨折,其中左肘部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小强的治疗费用达到了2.3万余元。由于小强与职业学院之间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最终双方选择了对簿公堂。

    对于此次事件的责任,小强一方认为,职业学院是一所封闭式管理教育的学校,小强是在职业学院教学期间受伤的,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职业学院管理的疏忽,没有及时对校区内的青苔进行清理,导致了小强受伤致残,职业学院应承担11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而职业学院责认为,事发时小强没有走正常通道,而是选择了走小路。且职业学院平时尽到了应尽的安全教育责任,在事发的疫情期间又进一步加强了管理,规划了专门的通行道路并张贴了标识。本案是一起意外事件,职业学院对小强的伤害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双方对此均有责任

    芦淞区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事发时小强未满十八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职业学院学习期间,在路过绿化区域时,因其间小径路面上长有青苔,而不慎滑倒摔伤。职业学院未对校内事发路面上的青苔及时进行清理,导致路面湿滑,也未设置警示标识,未尽到管理责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事发地点并非小强离开教室上厕所必须经过的方向,其舍近求远的行为与最终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且小强在事发时已年满15周岁,接受了多年教育,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防范意识,尤其夜间行走时更应加强注意。小强在夜间绕远路行走并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法院一审酌情认定职业学院对小强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约6.6万余元),小强对自身损害承担40%的责任。

    一审宣判后,职业学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目前,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已判决驳回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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